一、出台背景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随着广西壮族自治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推进,亟需规范护理服务机构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与参保人员权益。为进一步明确了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管理的具体要求,为机构定点管理提供依据和规范,推动定点管理更加规范统一,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提供配套支撑。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医保办发〔2024〕21号)等文件精神,在梳理总结南宁市前期试点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本实施细则共7章55条,涵盖总则、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确定、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管理、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动态管理、监督管理及附则,明确了从机构准入到退出的全流程管理规范。
(一)总则
主要确立《细则》的主旨、对象范围。明确自治区、统筹地区医保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职责划分,强化分级管理与协同监管。
(二)长护定点机构确定
主要明确机构确定遵循“保障基本、合理布局、择优选择、动态平衡”的原则,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或者其它服务机构,可自愿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成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明确了申请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具备的具体条件,需提交的资料,及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准入流程和不予受理定点申请的情形。《细则》规定了长期护理服务类型饭机构上门护理和机构集中护理,并明确了相关的资质要求。明确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对准入资格的审查内容及流程。
(三)长护定点机构管理
主要明确了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收取费用的标准。要求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制定服务流程和标准,确保护理服务一致性和规范性。定点长护服务机构要自觉加强行业自律,不仅做好对参保人员的服务和管理,也应当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做好长期护理费用审核、服务质量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
(四)经办服务管理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是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具体管理部门,明确了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考核要求,发现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存在违反协议约定情形的,可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定点长护服务机构亦有权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违反长护协议提出纠正要求,或提请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定点机构动态管理
明确规定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协议续签应提前3个月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定点长护服务机构重要信息变更的应30个工作日内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管理,一般信息变更的应及时告知。医疗保障机构发现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有重大信息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等五项情形的应中止协议,发现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有超出执业许可范围或者地址开展长护服务等十四项情形的应解除协议,体现了对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管理加强。
(六)监督管理
主要明确医保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监管的重点内容和管理方式,区分监管职责。
(七)附则
明确文件执行时间、负责解释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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